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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16330/2017-004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法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6-16
文 号: 泰政规〔2017〕7号
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泰州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审查机制,努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实施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核心要义是保障公平,根本要求是维护竞争,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总体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协调好区域发展、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精心谋划,分步推进。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存量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实施内容

  (一)审查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应当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或不予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无法律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缴纳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无上位法依据的基础上,超越权限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后果的政策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按照规定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行评估。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四、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发改、法制、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信息公开发布,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落实审查责任。各地、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工作机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清理不合规定的政策措施,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3.明确审查主体。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按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审查报告和文件(送审稿)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政府审议;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牵头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送各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以单独部门制定政策措施的,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增量政策措施及时得到规范。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完整自查,区分类别、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形成清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细化政策措施清理目录。2017年9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清理结果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11月底前,根据清理情况,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公布政策措施清理、废除目录。

  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应当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定期清理政策措施时,一并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评估,在评估中发现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应当依法修改完善或者废止。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制定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推进公平、维护竞争,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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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6日

   

  
附件1

  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

  政策措施名称

   

  审查主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具体审查部门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政策措施类别

  (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填写)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审查方式

   

  审查结论

   

  附件2

   

  关于XXX(政策措施名称)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XX(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bte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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